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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10:00 次阅读

署监二(1991)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 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1)汇管条字第205号《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 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转发你关。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请你关 根据“补充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的补充规定   (1991年4月1日(91)汇管条字第205号)   由我局制定的《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已于1990年 8月1日实施。该规定的实行加强了携带外汇出境的管理,同时改进了签发手续,便 利了客户。由于该规定中没有授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 证”(以下简称携带证)的权力,实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有权 签发携带证。具体签发范围、签发权限和签发手续如下:   (一)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及下属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特殊任务单位的人 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出境,可凭已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行证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签发携带证;   (二)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存款的客户携带外币、外币票证出境,可凭已 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行证和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由当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签发携带证。存款人直系亲属出境,还需出具有关证明。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下列要求刻制“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一)印章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分局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二)印章为圆形,其外圈直径为40毫米。印章图样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携 带外汇出境核准章”。   (三)各分局应将印章的印模送各地海关备核,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签发的携带证应同时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 外汇出境核准章”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 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一次使用有效。   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签发携带证,仍用现行使用的“携带证”。第二 联由签证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留存,第三联由携带外汇出境人员交海关验存。   五、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