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9)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 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加以贯彻执行。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会议纪要》第(二)部分指出:“沿海地区抓治理、整顿要坚定不移,实施 沿海地区发展战略也要坚定不移”。根据这一精神,各关要在治理、整顿过程中,继续 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两头 在外”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认真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进出口货 物的管理工作。 二、要坚持《会议纪要》中关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的原则。对于各地违反 国家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的,海关不予执行;对各地新开辟的“工业小 区”、“对外加工区”一类,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享受有关开放地区、对外加工区的 海关税收优惠,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