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09:59 次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  银发[1998]505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别是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及时监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报表的报送内容、时限和方式。   一、增加报送总行的月报表内容。   (一)在银发[1996]315号文规定的报送总行的各类报表的基础上,增加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到期债务支付情况月报表(详见附一)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情况汇总月报表(详见附三)。   (二)原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统计月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年终利润分配表和××公司非现场检查报表指标考核表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收集、汇总后上报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二、调整银发[1996]315号文规定的各类报表的报送时限。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汇总上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检查统一报表磁盘格式由季报改为月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检查统一报表磁盘格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情况汇总月报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他各类月报表及简要分析报告报送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月报表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三、报送方式。在非现场检查电脑网络未开发前,各类报表以磁盘和报表两种方式(快件邮递)报送。各类报表的磁盘文件应按照标准的报表设计,格式为美国微软公司EXCEL文件格式。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9月月报表的报送工作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中未调整的非现场检查的有关事项仍按照银发[1996]3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督促辖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真实、准确地填报各类报表。对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全科目"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仍按银发[1996]335号和银发[1997]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 到期债务支付情况月报表       制表:中国人民银行       表号:银统128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万美元   人民币项目 本月 预计下月 外汇项目 本月 预计下月   期初不能支付的到期个人债务     期初不能支付的到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期初不能支付的到期金融机构债务     期初不能支付的到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期初不能支付的到期其他机构债务     期初不能支付的到期国际金融租赁       期初支付缺口小计     期初不能支付的到期外汇转贷款            到期不能支付的信用证下应支付额       本期新增到期个人债务     到期不能支付的对外担保应履约额       本期新增到期金融机构债务     到期不能支付的其他到期外债       本期新增其他机构债务     期初支付缺口小计       本期新增到期债务小计             本期应付到期债务合计     本期新增到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本期新增到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债权回收     本期新增到期国际金融租赁       资产变现     本期新增到期外汇转贷款       新增存款     本期新增信用证下应支付额       同业拆入     本期新增对外担保应履约额       其他支付资金来源     本期新增其他到期外债       本期已落实支付资金合计     本期新增到期应付外债小计            本期应付到期外债合计       期末不能支付的到期个人债务             期末不能支付的到期金融机构债务     本期已落实支付资金合计       期末不能支付的到期其他机构债务     期末外汇支付缺口合计       期末人民币支付缺口合计     期末外汇或有负债余额合计:            其中:对外担保               信用证       期末人民币+外汇支付缺口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附:二 到期债务支付情况月报表填报说明   一、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合并分支机构的基础上,以法人为单位,于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本表。   二、"本期"各栏填报本月支付情况;"预计下月"填报预计下月的支付情况。   三、"已落实支付资金"各项填报本期内筹集的用于支付的资金数量。   四、人民币各项目填报单位:万元人民币。外汇各项目填报单位:万美元。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折算成美元填报,汇率按当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外汇和人民币的兑换中间价计算换算汇率。   "人民币+外汇支付缺口合计"填报单位:万元人民币。   五、人民币项目中的"其他支付资金来源"和外汇项目中的"其他到期外债"需注明具体内容。   六、"外汇或有债务"、"对外担保"和"信用证"按填表日的余额填报。   附:三 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情况汇总月报表        制表:中国人民银行        表号:银统129表   填报行: 日期: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万美元   机构名称 本月支付缺口 预计下月支付缺口    个人 金融机构 其他机构 外债 合计 个人 金融机构 其他机构 外债 合计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注:本表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填报;"个人"、"金融机构"、"其他机构"、"合计"项单位:万元人民币;"外债"项折算成美元填报,单位:万美元,并以当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美元对人民币兑换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入"合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