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银发[1998]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保险公司: 前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专项检查,发现各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争业务、上规模,普遍存在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委托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的现象。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导致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急剧下降,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秩序,规范车辆险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在1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0%"的规定。 二、取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2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5%;连续3年或3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20%"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申请机动车辆险无赔款优待时,必须出具上年该车辆无索赔记录的保单正本。不能提供清洁保单正本的,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如上年内该机动车辆无赔款,亦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但必须同时出具上年清洁保单和前一家保险公司的无赔款证明。 五、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即以基准费率的90%作为本年度的费率。 六、获得无赔款优待的保险车辆,当年发生赔款,下一年度必须取消优待费率,调回基准费率。 七、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在上年度内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对该投保人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八、保险公司不得提前给予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不得任意提高无赔款优待的比例;不得对已经发生赔款的机动车辆给予无赔款优待;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改为无赔款退费。 九、为杜绝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屡禁不止的现象,严禁保险公司委托任何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同时为方便购车需要,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见附表)。 (一)提车暂保单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编号,委托汽车销售商签发,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可以签发提车暂保单的汽车销售商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否则,保险公司一律不得与之签订代理协议。 (二)提车暂保单只承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承保盗抢险。保险期限为20天,不得续转。6座以下(不含6座)客车每辆车固定保费为200元,其他车辆每辆车固定保费为300元。 (三)在提车暂保单启用后的一周内,各保险公司务必收回已发出的全部空白保单,或向社会公告作废。此后一律不得再委托汽车销售商签发除提车暂保单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保单。 (四)保险公司应在7月1日前就禁止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和启用提车暂保单事宜向社会公告。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规定,聘请评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据此,各级政府部门无权以任何行政手段强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到指定的"评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因此,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门强制为由参加此类"定损"部门的联合发文。对于此类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第一至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保险机构,取消其机动车辆保险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对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并吊销有关汽车销售商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十二、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一律废止,并以本通知为准。 附: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暂保单有效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所列机动车辆,特立本暂保单。 被保险人: 单位:人民币元 暂保单号码: 序号 厂牌型号 临牌号码(移动证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类型 车辆购置价 购车发票号 保 费 六座以下(不含)客车 其他 保险期限:20天,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费: 车辆总数: 辆 行车路线:自: 经: 至: ####保险公司 分公司 代理点 签单日期: 签章: 特别约定: 1.本暂保单仅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承保盗抢险。承保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事项,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在本暂保单保险期限内,无有效移动证,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索赔时应交验购车发票正本、移动证正本。 注意: 1.收到本暂保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2.收到本暂保单后,请详细阅读背面条款; 3.在获得车辆牌照后,请尽快到注册地的任何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正式保单; 4.机动车辆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凭本暂保单向本公司报案(报案电话:) 被保险人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承办: 电话号码: 出单点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