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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2008-02-16 09:59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 财税字[1998]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   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   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   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