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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8 次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13日 (86)财税外字第135号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来文反映,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公司、企业,   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其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北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如何   扣缴所得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财政部(82)财税字   第109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及汕头、珠海、营口市市区的企业,   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凡是通过在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同的特许权使用费,除   经批准免税的以外,其所得税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税款由在京外贸总公司支   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对从国外引进技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一律 由技   术引进企业向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将批准文件发送北京市税务局和代   扣代缴税款的单位作为扣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