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国税函发[1994]352号 辽宁省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关于税制改革后,辽宁省锦西天然气化工总厂购进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的免 税产品,因无进项税额扣除,税收负担比同行业有所加重的问题,为了新旧税制的平 稳过渡,扶持渤海锦州20-2油气田及下游企业的发展,经与财政部研究,决定在 一定期限内对该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14号文件的规定,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液化气应 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该油气田在国内销售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时, 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锦州20-2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自开始缴纳增值税 之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比原免税多征的税款,经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提出申请,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查批准,按季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