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 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41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 [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 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 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 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