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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02-16 09:57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17日 冀地税发[2000]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反映,目前我省部分市县(区)对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下岗、失业职工   自谋职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真正落实到位,使一些政策条文成为“空头支   票”。为加强此项工作,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支   持力度,省局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性。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促进失业职工尽快实   现再就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职工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都将其作为   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全省各   级地税机关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要从维护   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落实工作,大力支持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省委、省   政府以及省局先后制定的《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若干政策的意见》(冀发[1998]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   业工程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95]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   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补   充政策(试行)的通知》(冀政[1998]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   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劳社[1999]90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冀   地税发[1999]53号)等文件中有关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的落实力度,切实将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要坚持依法治税,决不能因税收任   务压力大或减免操作手续繁琐等就不落实有关政策,各市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   局此项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省局适当时候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三、搞好检查整改工作。目前各地正在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制   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   政策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2000]4号)的要求,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要严肃认真,绝不能走过场。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找出原因,   制定解决办法,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坚决落实再就业的各项税   收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