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 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