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6 次阅读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20日 计投资[1994]081号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   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   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适   用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