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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9:56 次阅读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计投资[1998]2574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确认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函》(国电   财[1998]47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公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已由国家计委计投资[1998]111号   文件批准立项,工程总建筑面积70000平方米以内,项目总投资控制在   90000万元以内。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属于三峡水电工程的调度配套工程,   并将成为联网后的全国电网生产调度中心,对国家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实行实时监控。   据此,同意“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按“送变电工程”项目对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关于“送变电工程”固定资产投资   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为零税率项目。   请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