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6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 财税字[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   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   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付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   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   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   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   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即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