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遣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8-02-16 09:5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   若干遣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   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   月1日起取消烧油特别税。为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特通知   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努力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的清理结算工作。   二、关于纳税人拖欠烧油特别税的处理规定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力量,做好烧油特别税的清欠工作。凡属应缴未缴的税款,   要限期追缴入库。   考虑到烧油特别税税源相对集中,欠税户少额大的实际情况,对一次清缴确有困   难的单位,应订出分期缴税计划,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一般应在1994年   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单位,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征收机   关应逐户严格审查,经核实列明申请减免原因,酌情提出减征、免征的意见,逐级上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应纳税款追缴入   库。   各地在报送审批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告时,都应按照《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   总表》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表式附后,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税务分局   决定表格各栏大小)所列要求填列,一并附送。   附件:一、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