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8]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 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 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 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 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 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实行独立经营 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 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