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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9:54 次阅读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   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   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   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   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   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   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