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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2008-02-16 09:5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 财税字[1996]04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   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