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3年3月9日 (83)财税字第065号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83)73号文收悉。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关于外商从我国 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所说“偿还价款的本秘”, 是指购进设备,引进技术,由外商付款或由我方延期付款所应付给外商的坐和 利息,全部用供货偿还的,才能对外产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如果只是利 息部分用供货偿还,价款部分仍要现汇支付的,则仍应对其利息征收所得税。 来文所说,你市×××公司从美国××公司引进年产100吨ABS树脂的生 产线和技术,如果其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由×××公司用 产品ABS树脂偿还,可以从宽掌握,对美国××公司收取的利息和专有技术 使用费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