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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3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2月24日 (84)财税字第061号   最近有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   赁设备,由对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或租赁费中所包含的贷款利息,有   的虽然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利率低于出口信贷利率,对这类利息是   否可以免征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经研究,为了有利于利用外资购进设备,   引进先进技术,对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对   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用中所包含利息,如果   其贷款利率低于或相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   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所得税,其中属   于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可以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