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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10号建议的答复

2008-02-16 09:53 次阅读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10号建议的答复    1998年5月19日 财税政字[1998]127号    董世明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抑制税赋增长过快势头切实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的建   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们反映的建三江分局农业税赋问题,我们特向建三江分局所在地的   同江市、富锦市、抚远县、饶河县进行了解,建三江分局近几年农业税赋增长   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开垦荒地,耕地面积增加,使农业税计税面积增加,引起   的农业税增加。据同江市反映,该市1995年进行了土地清理,归属建三江   分局所属的六个国营农场因开垦荒地,共增加耕地面积39.2万亩。二是耕地类   别的变化。如旱田改水田,将旱田征收的农业税变为按水田征收农业税,增加   了农业税数额。据同江市财政局反映,该市1993年以来共发展水田50多   万亩,其中11.2万亩已由按旱田征收农业税改为按水田征收农业税,从则增加   农业税计税数额113万公斤。三是随着国家对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粮食的   计税价格也相应进行了调整,虽然农业税粮食任务一直未变,但因计税价格影   响,农业税金额也会发生变化。据抚远县财政局反映,该县计税主粮玉米19   93年0.394元/公斤,1994年0.66元/公斤,1996年1.02元/公斤,四年   来因粮食计税价格的调整,使每亩农业税负担由1993年的3.85元上升到1   996年的9.97元。四是省政府决定对当地国营农场的农业税优惠政策停止执   行,将农业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使国营农场农业税税赋增加。据反映,为了促   进边疆建设,196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省政府对地处边疆的农场,   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1997年省政府的《批   转省财政厅关于边境地区恢复执行全省农业税平均税率意见报告的通知》文件   (1997年黑政20号)停止了这项优惠政策,边境地区农业税税率由10   %恢复到13.5%,因而使农业税税赋增长。   上述原因虽然使农业税有所增加,但实际的负担率都低于省规定税率。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反映,建三江分局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在3%左右,与13.5%   的税率还有很大的距离。为了促进边疆建设,边境地区的政府在财政并不宽裕   的情况下,仍给予国营农场一些政策优惠。如抚远县,在省下达的农业税减免   指标范围内,每年优先照顾国营农场;在农业税计税常产方面,该县对旱田改   水田,粮食单产提高后,仍按照旱田的常产征收农业税,给予农场很大的照顾。   为了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今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   作的紧急通知》(财综字[1998]22号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地方税务部门特别是县、乡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政策,   任何地方无权擅自设立税种,提高税率。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紧迫的政治   任务来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随着农业生产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为   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解决农业税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贯彻国家各项税收政   策,对农业税负担进行适当调整也是应当的。这需要取得纳税人和社会各届的   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