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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进口滴灌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2008-02-16 09:53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进口滴灌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 财税字[1999]262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田、皮山、策勒、洛浦、和田、疏附、   英吉沙、叶城等贫困县,实施农业滴灌技术扶贫项目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对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新疆圣伦实业有限公司,从以色列进口   价值1200万美元的35套滴灌设备和关键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此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