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9]86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地税三[1999] 0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94]001号)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 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即,由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 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不包括校 办其他第三产业。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 [2000]00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