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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9:5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6日 国税明电(1994)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   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处理打击伪   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查处的刑事案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