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6日 国税明电(1994)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 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处理打击伪 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查处的刑事案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