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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适用〈全国人民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8-02-16 09:5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适用〈全国人民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国税发[1996]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发票犯罪及相   关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保证新税制   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