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纺机专项进口关键零部件适用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税委会[1998]2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纺机专项引进项目的国产化步伐,鼓励纺 织企业使用国产纺机,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 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机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 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 附:纺机专项项目及承担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