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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   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