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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国税函发[1997]440号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   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   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   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   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   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