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 国发[199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商税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新 的财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地方税收工作也取得全面进展,在保证地方财政收 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冲击国 家统一税法、干扰税收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地方税务机构人员急剧膨胀,管理体 制也不够规范。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对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 改革以及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为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 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 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二、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 各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 税务机构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