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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7月30日 国税发[1994]176号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   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   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   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路首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家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   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   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   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于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兴办的多种   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