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4号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 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 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 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 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