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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4号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   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   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   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   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