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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关于印发《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   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基字[1997]17号    [颁布日期]1997.04.11    [实施日期]1997.0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现将《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   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支持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财政预算安排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无偿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   (一)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   (二)原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经公司制改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施工企业更新、改造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等技术装备。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施工企业以下因素择优安排专项资金:   (一)人均国家资本金情况;   (二)技术装备状况;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   (四)企业经营效益情况;   (五)其他特殊因素。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选择少数急需国家给予支持的中央级施工企业,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格式附后),并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企业,并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向财政部申领资金。   第八条 该项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计入使用专项资金企业的资本公积。企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单独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该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   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19 年度   行次  申请购置、改造技术装备情况                      1 一、申请购置、改造技术装备所需资金总额(万元)             2 二、申请购置技术装备情况            数量台   金额                              (万元/台)   3 装备名称:1.                              4      2.                              5      3.                              6 三、申请改造技术装备情况            数量台   金额                              (万元/台)   7 装备名称:1.                              8      2.                              9      3.                               施工企业基本情况                            10 一、在职职工人数(人)                         11 二、国家资本金数额(万元)                       12 三、人均国家资本金数额(万元)                     13 四、自有机械设备总功率(万千瓦)                    14 五、自有机械设备净值(万元)                      15 六、施工工人人均动力装备率(千瓦/人)                 16 七、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17 八、资本保值增值率(%)                        18 九、产值利润率(%)                          19 十、社会贡献率(%)                          编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