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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   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4)财工字第78号   电力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你部直属   企业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你部直属的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五   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四川、云南、山东、贵州、福建、广西六省(区)电力公司,华电   机械总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中国福霖风能开   发总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统一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缴。   二、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应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三、实行统一所得税后,请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   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同时,取消税前提取单项留利、税前归还借款和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福建省电力公司、云南省电力公司、电力机械修造企业实际交纳   15%所得税的政策。   四、为增强直属电力企业的还贷能力,对由于实行新税制后的利润(税转利部分)   多交所得税部分,1994-1995年由财政部定额(10亿元)退给电力企业,   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资本金的投入。具体办法是,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按国家规   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年度中间,凭企业缴款书复印件,由电力工业部到财政部办理   预退库,年终清算。   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企业所有的电价收   入(包括还本付息电价)都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核算,并依法纳税,企业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借口转移收入。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财政部(92)财工字第541号和(93)财工字第133号、第271   号、第272号、第273号、第274号、第307号文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起废止。   199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