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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2008-02-16 09:50 次阅读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   1、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2、正式申报所辅导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后,被证监会认定其不合格并不予受理 的,每出现一家减40分。   3、负责填列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经复核不存在错误的,每一家加 10分;经复核存在错误的,每出现一个错误减2分。   4、发行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随意增补材料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5、申报材料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6、申请材料存在重大遗漏,经认定属故意隐瞒事实的,每出现一次减20— 50分。若经认定所隐瞒事项会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 资格。   7、发行申请材料有虚假记载的,每出现一次减30—50分;若经认定该项 虚假记载涉及发行上市重要财务或法律问题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8、发行申请材料有明显误导性陈述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9、未按要求履行内核工作程序、召开内核工作会议的,每出现一次减10— 50分。   10、经认定以不当行为干扰发行审核工作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   11、在证券发行承销方面受到证监会批评且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 —30分。   12、所辅导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受到发审委的表扬并记录在案的,每一次加 10分;受到批评并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13、所承销公司的发行申请一次性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每一家加20分;首 次未通过但复议通过的,每一家减5分;首次未通过且复议未通过的,每一家减2 0分。   14、股票发行估值研究工作认真,询价区间范围较小,最后定价在此区间内, 且公司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升幅恰当的,每一家加10—20分;否则每一家减1 0—20分。   15、所承销的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80%,每出现一家减10 分;均达到盈利预测80%的,加20分。   16、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 20—40分;虽履行法定程序,但在发行后一年内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 一次减10—30分。   17、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 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18、开展承销业务,按有关要求建立了内部“隔离墙”的,加10分;没有 建立的,减10—30分。   19、按规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工作报告和年度承销报告的,加10 —20分;未按规定报送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20、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表现,加10—30分。   21、向证监会提供有关证券发行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一项加1 0—20分。   发行人考评部分   1、针对发行人的实际,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设计良好的发行方案,加5 —20分;差的,减5—20分。   2、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2 0分;差的,减5—15分。   3、积极帮助发行人确立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加 5—10分;差的,减5—10分。   4、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能力突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改制辅导工作效果显著的,加5—20分;差的,减5—10分。   6、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 —15分;差的,减5—15分。   7、认真协助发行人制作申报材料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8、全面履行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并且资金如期到位的,加5—10 分;差的,减5—10分。   基金管理公司考评部分   1、所推荐的发行人质量高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2、为发行人设计的股本结构、发行方案及定价合理的,加10—20分;差 的,减10—20分   3、承销新股发行时,向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5— 10分;差的,减10—2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 —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发行方案设计、新品种开发方面有创新的,加5—20分。   6、在发行人上市后,能继续认真履行主承销商职责,督促发行人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加5—40分;差的,减5—20分。   7、所承销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的,每出现一家减5—20分; 均达到盈利预测的,加20分。   8、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 0—4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9、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 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律师事务所考评部分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 0分;差的,减5—10分。   2、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 差的,减5—10分。   3、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 —10分;差的,减5—10分。   4、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 20分。   5、对发行人进行的法律辅导效果显著的,加5—10分;差的,减5—10 分。   6、尊重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法律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 0分。   7、故意刁难、阻碍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法律意见,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或 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 出现一次减40分。   8、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律师事务所的纠正意 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9、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而导致发行人信 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公开发布或披露的内容或信息应当经过但实际上未经过律师事务所确认 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会计师事务所考评部分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 0分;差的,减5—10分。   2、业务人员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加5—10分;不熟悉的,减 5—10分。   3、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 差的,减5—1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 —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 20分。   6、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与发行人共同作弊,伪造、变造证券发行、上市财务资料及相关文件,给 注册会计师审计预设障碍者,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   8、要求或通过发行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 40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30— 40分。   9、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导致发行人信 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故意刁难、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报告,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重大后果的, 每出现一次减40分。   11、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纠 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证券公司考评部分   1、在承销过程中能遵守行业自律规则,且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10分; 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2、承销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能严格履行承销协议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承销股数在2亿以上的,每承销一家另加10分。   5、所承销的公司分布于5个(含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的,加5分。   6、除配股外,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的,每出现 一家减5—2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7、所承销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增长10%以上,每出现一家加10 分。   8、业务创新能力强的,加5—10分。   9、研究能力强的,加5—10分。   10、所承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且其行为发生在辅 导期及申报期内,每出现一家减5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说明:上述“承销”均指“主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