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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

2008-02-16 09:50 次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    1997年7月14日 工商市字[1997]第18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   外期货代理案有关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宝市工商法字[1997]79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超出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项重要工作。凡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而擅自开展期货交易的均属非   法交易,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