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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七)

2008-02-16 09:50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七)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攸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立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和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