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一)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杭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 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 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 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 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 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 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应当履地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 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