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7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4日 国税函[1996]239号   北京、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福建、   内蒙古、山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4、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现执行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经审核同意,中   国华能集团1996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华能集团所属成   员企业29户(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税;中国华能集   团所属其他成员企业22户(名单见附件2)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   集团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电厂23户(名单见附件),其所得税由电厂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投资比例或电厂章程、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就地分   别缴库;中国华能集团投资的其他联营、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集团所属事业单位仍按   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1、华能集团合并缴税企业(略)   2、华能集团就地缴税企业(略)   3、华能集团投资的电厂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