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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09:47 次阅读

关于加强银行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6]50号   1996年第0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适应会计改革和会计电算化的需要,保证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实现银行会计凭证的统一性和规范化,严密会计操作规程,加强银行会计凭证的统一管理,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银行会计凭证包括现金收入传票及现金付出传票、转帐借方传票及转帐贷方传票、特种转帐传票和表外科目收付传票等基本凭证,现金缴款单、进帐单、联行报单、信汇凭证、外汇买卖凭证、利息收付清单、手续费凭证等特定凭证,以及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凭证。银行会计凭证是办理各项资金收付业务的基本依据,是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和组织帐务核算使用的传票,不应作为发票管理,而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会计凭证实行统一管理。   二、银行会计凭证的种类、格式、基本内容、联数及印鉴要求等,均应符合《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种票据凭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   三、各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及要求,指定厂家印制会计凭证,切实加强会计凭证的管理,保证社会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银行会计核算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