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 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 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 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 息款。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