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新美印刷有限公司税收待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8日 国税函[1996]5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新美印刷有限公司从事简单加工能否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 的请示》(湘国税函[1996]236号)收悉。你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湖南新美印刷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包装纸盒和各种印刷品及上述产品自销"。 该公司自1993年开业以来,实际从事4种业务:一是承接印刷业务;二是承接印刷 业务加工;三是将卷筒纸手工复转拉直,由机器裁切成不同规格的纸张;四是将购 进的纸张不经任何加工,直接对外销售,且经你局核实,上述该公司第三、四种业 务量大大超过第一、二种业务。关于湖南新美印刷有限公司的所得税待遇问题,我 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 法)第七、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051)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6]209号)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非生产 性业务,且其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在各经营年度占全部业务收入50%以上,该公司在 1993年至1995年纳税年度不符合有关规定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不属于 税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不应享受有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你局做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对于 其他企业的类似情况,也应比照上述意见处理。 关于湖南新美印刷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资金长期不到位的问题,请你局将有关 情况及时函告当地外经贸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商, 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