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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   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   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