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5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7日 冀地税函[2000]1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中的具体免税标准,我省统一按1.9万元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