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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2008-02-16 09:45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冀地税发[1999]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情   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   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在定额依据、测算程序、定额级差、   定额告知等几个重要方面,务必讲求准确性、严肃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力求公   平税负,协调好征纳关系。   二、各地要从6月10日起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   次全面调查,对于同行业、同地段、同地域业户一般税负水平明显偏高或偏低的   税收定额,要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张榜公布。调查中对符合建帐条件的,要坚   决实行建帐核实征收;对定额符合实际收入情况的,按现行定额管理;通过全面   调查,摸清个体工商户底数,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三、各地在调查和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尤其是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定额工作   中,要积极与国税部门沟通情况,相互配合协作,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   管理。   四、调查、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工作结束后,请将工作报告及《重新核   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于7月1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   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