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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二)

2008-02-16 09:4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二)    1996年7月24日 国税明电[1996]045号   销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普通销售发票或“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非法票据从事经营活动。   二、启用时间   新版收购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版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农林牧水产品收   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金属现   金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9月30日。   三、印制、管理   1.新版收购发票仍由市局发票管理所(处)审批、印制、发放管理。   2.两种新版收购发票统一规定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存查);第二联   发票联(销货方付货凭证);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记账联   (收购单位记账凭证);第五联入库单(收购单位入库凭证)。自用发票企业可根据需要   加印联次。各联印色按专用发票七联印色执行。   四、发售   1.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领购管理规定》执行。   2.票证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发票领购的审批工作,严格发票领购审批手续。   3.限量发售。企业使用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制度;自用发票企业的收购发票按年   使用计划印制完毕后,一次性结算,但发售时,按月供应,实行川日换新制度,余数   由票证管理部门保存。   五、保管使用   1.企业领购收购发票后,应视同专用发票保管、发放;严格企业内部发票领用   制度,专柜存放,专人负责。     2.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按户逐笔逐项填开,不得汇总填开。   附件:1.《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票样(略)     2.《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样(略)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