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日 冀地税发[1999]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对邮电业营业税政策问题反映较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 征求意见,现将邮电通信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邮电储蓄是邮政部门经人民银行批准受托开办的一种业务,其收入应并 入主业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邮政储蓄业务收入包括储蓄业务利差收入、 储蓄异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等收入。 二、寻呼和移动通信业务与电信业务分营后,核算形式发生变化,寻呼公司、 移动通信局在各县(区)无核算单位,只设代办点。因此,为适应邮电业核算制 度的改革,便于征收管理,寻呼和移动电话业务收入统一在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三、邮电分营后,对邮政、电信、寻呼、移动通信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新增的 经营项目,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外的业务,应按营业税相关 税目和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照相、冲扩按“服务业——其他服务”,邮递 广告按“服务业——广告”征收营业税。 四、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电信业中的销售200卡、磁卡、IC卡等业务, 在取得收入时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企业代其他部门征收的各种收费,凡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无 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六、代办电信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无论 纳税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 价款在内。 七、对利用互联网上储存的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其收入 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为便于征管,对电信部门自办并且不独立核 算的,可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