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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财税[20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日本海外经济协   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继续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政策,   即: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该机构驻京代表处常   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