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一) 1993年11月18日 国税明电[1993]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了保证新税 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 度。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表格和印模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今年的认定工作必须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由于时间紧迫,各地可视具 体情况采取简化原则办理认定手续。 二、因今年的应税销售额尚无法确定,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或今年预 计应税销售额认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具体根据哪年应税销售额认定,由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 施细则》公布后再作调整: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 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