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一)

2008-02-16 09:4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一)    1993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   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如挂面、切面、馄钝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   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   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   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   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   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   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   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   体。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   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