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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8-02-16 09:4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期初库存原材料   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   为不影响这一问题的及时处理,1993年12月27日,我局以国税明电   [1993]070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   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   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   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   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   三、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   期分批逐步实行。   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   扣除。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   即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略)   附件一:     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   依据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税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   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一)存货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   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二)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四、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   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   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   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   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采购成本=                 1993年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   期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实际成本×──────────────   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   (三)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   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为实际采购   成本。   (四)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不同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   计算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五、企业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免税货物,或者兼   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在计算出全部   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1993年免税   货物销售额、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扣除率规定如下:   (一)外购农业产品扣除率为10%;   (二)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七、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存货所在的会   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