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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2008-02-16 09:4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1994年6月29日 国税函发[1994]376号   你委教外港[1994]249号《关于建议对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获得者   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   节税暂行条例已废止,不再执行。   二、曾宪摔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   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粹教育基金   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